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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拟规定吸毒人员隔离戒毒期间驾照将被注销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11年09月28日13:27  浙江在线

  浙江在线(微博)杭州9月28日讯 (记者 李利) 吸毒会让人产生亢奋、幻觉等精神症状。吸毒后如果驾驶机动车,存在较大安全隐患,极易酿成重大交通事故。目前,我省在册吸毒人员已达12万余人,其中近四分之一的人员持有机动车驾驶证。如何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?浙江拟立法为禁毒提供有力法律保障。

  今天上午,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,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孙建国作了关于《浙江省禁毒条例(修订草案)》的说明。该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已经省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,现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
  《条例(草案)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《机动车驾驶证申请使用规定》,对吸毒成瘾人员驾驶证管理和吸毒驾驶机动车治理等作了如下规定。

  吸毒人员被强制隔离戒毒的,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依法注销;吸毒人员被责令社区戒毒的,其已经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,在社区戒毒期间视为效力中止,并由实施社区戒毒的乡(镇)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负责保管。被强制隔离戒毒、被责令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,在戒毒期间,不得驾驶机动车,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;驾驶机动车的,按无证驾驶依法处理。

  因吸毒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强制隔离戒毒、被责令社区戒毒的人员,在行政处罚执行完毕或者解除戒毒后三年内申领、审验机动车驾驶证的,应当接受吸毒检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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